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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09209007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11 日
要  旨:
檢送「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及「監務委員會會議實施要點」修正條文
主    旨:檢送「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第二點及第十一點暨「監務委員
          會會議實施要點」第五點條正修文各乙份,請  查照。

附    件: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第二點及第十一點修正條文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調查資料切實審核,並簽註
              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一一  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左列文件:
             (一) 受刑人身分簿。
             (二) 假釋報告表二份。
             (三) 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四) 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附    件:監務委員會會議實施要點第五點修正條文
          五  下列各款事項,應提交監務委員會會議決議。
           (一) 受刑人之累進處遇事項。
           (二) 有關作業契約之訂立事項。
           (三) 重大修建工程事項。
           (四) 專用款項之支出事項。
           (五) 各科室間重要業務之協調事項。
           (六) 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及監獄法令規定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之事
                項。
              有關累進處遇之決議,人事、會計、統計及政風主管人員不參加表決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300 期 1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法矯字第 109030117
  3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