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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0920900778 號
監務委員會會議實施要點 (民國 92 年 03 月 11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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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下列各款事項,應提交監務委員會會議決議。                    
 (一) 受刑人之累進處遇事項。                                    
 (二) 有關作業契約之訂立事項。                                  
 (三) 重大修建工程事項。                                        
 (四) 專用款項之支出事項。                                      
 (五) 各科室間重要業務之協調事項。                              
 (六) 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及監獄法令規定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之事
      項。                                                      
    有關累進處遇之決議,人事、會計、統計及政風主管人員不參加表決
    。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92 年 03 月 11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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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調查資料切實審核,並簽註
    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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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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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左列文件:    
   (一) 受刑人身分簿。                  
   (二) 假釋報告表二份。                
   (三) 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四) 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