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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7002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03 日
要  旨:
自 97 年 5  月 23 日起,民法第 982  條修正改採登記婚制度,結婚當
事人應辦理登記後,始生效力
主    旨:有關民法第 982  條修正改採登記婚制度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
          廣為宣導。
說    明:一、按民法第 982  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同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4  條之 1  規定:「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4  日修正之民法第
              982 條之規定,自公布後 1  年施行。」爰自 97 年 5  月 23 日起
              ,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二、為加強宣導登記婚制度,請  貴機關於民眾出入之場所,加強密集宣
              導,使民眾易於明瞭,俾保障其權益,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三、另本部製作之「結婚登記才算數」宣導短片,已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j.gov.tw)首頁之動畫專區,歡迎  貴機關下載使
              用,並於網站建立連結,俾供民眾連結閱覽。
正    本:總統府參事室、行政院秘書長、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
          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
          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
          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
          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縣市政府(含北、高兩市及金門、連江
          兩縣)、本部直屬各機關
副    本:本部各單位
資料來源:
新竹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