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 一年施行。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