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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223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02 日
要  旨: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應徵服兵役已退伍者,得否追溯自退伍之日起支薪疑
義乙案
主    旨:貴局函為有關行政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院授人給字第○九一○二一○
          一九○號函規定送達前,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應徵服兵役已退伍者,得否
          仍依原規定追溯自退伍之日起支薪疑義乙案,謹就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復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局給字第○九一○○一一八三六四號書函
              。
          二  按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七號解釋略以:「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
              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準此,行政機關所為之釋示,如係就法規所為之解釋,即應自法規
              生效之日有其適用,合先敘明。
          三  復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
              官。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
              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
              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第一百六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準此,行政機關訂定、廢止行政規則,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本件來
              函所引行政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院授人給字第○九一○二一○一
              九○號函屬行政規則,如已有效下達,應以該函到達機關之日起發生
              拘束之效力。
          四  承辦人及電話:陳忠光、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七一。
資料來源: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4年12月版)第 159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5年12月版)第 180-18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