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令字第 09711043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要  旨:
釋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2 條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涉
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關於保密期限等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2 條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
          管道之國家機密之「永久保密」,除保密期限為永久外,亦排除任何解密
          狀況,不因情報來源者已死亡或經徵得原提供者同意,而可解密。所稱涉
          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係
          指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及足資辨別從事或協
          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之相關資訊;至於該等情報來源或
          管道所提供之情報資料內容,除足資辨別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外,不在
          永久保密範圍。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58 期 1042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