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指從 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及足資辨別從事或協助從 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之相關資訊。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前條及檔 案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前項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依第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