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規定之權限委任、委託
全文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 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其得為委任、委託之法規依據包括憲法、法律、法 規命令、自治條例、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依法律或法 規命令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並應就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 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權限之全部委任或委託。各機關於其組織法或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於其組織自治條例為權限委任、委託之規定時,宜請參 照上開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