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知各政風機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規定
全文內容: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於法定申報期間內完成申報,並於申報期間屆滿後始 因新獲派令喪失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身分,並回溯至法定申報期間屆滿 前生效,因該公職人員於法定申報期間內實際從事者係應申報財產公職人 員之業務,且該業務不因公職人員嗣後追溯喪失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身 分而失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在職期間清廉 作為之立法目的,該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仍應接受全民監督及受理申報機 關 (構) 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