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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令字第 09111023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5 日
要  旨:
函知各政風機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規定
全文內容: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於法定申報期間內完成申報,並於申報期間屆滿後始
          因新獲派令喪失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身分,並回溯至法定申報期間屆滿
          前生效,因該公職人員於法定申報期間內實際從事者係應申報財產公職人
          員之業務,且該業務不因公職人員嗣後追溯喪失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身
          分而失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在職期間清廉
          作為之立法目的,該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仍應接受全民監督及受理申報機
          關 (構) 之查核。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76 期 57-5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