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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東訓所總字第 18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03 日
要  旨:
東成技訓所函請釋示受感訓處分人聲請保外醫治,應如何辦理具保
主    旨:受感訓處份人聲請保外醫治,應如何辦理具保,擬請釋示,請鑒核。
說    明:一、查「感訓處份執行辦法」關於受感訓處分人之保外醫治事宜,未明文
              規定。
          二、倘依前法第四十六條:「感訓處分之執行,除本辦法有規定外,監獄
              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章……;於感訓處份之性質不相牴觸者准用之。
              」,則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似可准用之。惟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
              第四項「保外醫治,准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再查刑事訴
              訟法亦無明示受感訓處分人之具保應由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行之。
          三、有關受感訓處分人申請保外醫治而具保之權責機關,發生疑義,擬請
                釋示。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9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