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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東訓所總字第 1858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3 年 06 月 06 日) 非現行
第 58 條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
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
保外醫治,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
衰老或殘廢不能自理生活及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二月者,得準用第一項、第三項及
第四項之規定。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民國 84 年 03 月 31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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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訓處分之執行,除本辦法有規定外,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章、第十三章及第十四章
  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九章、第十章之規定,於感訓處分之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