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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矯決字第 0006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17 日
要  旨:
為改善戒護安全設備,有關「中控電動管制門」規劃及設計請依說明事項
辦理
主    旨: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九十年度改善戒護安全設備,有關「中控電動管制門
          」規劃及設計,請各機關依說明確實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由戒護區至出行政大樓之動線中規劃設置三道中控電動管制門,每道
              管制門分別控制、隔離三個區域,亦即倘發生人犯挾持事件,依其脫
              逃路線,出行政大樓之必經三道管制門。
          二、電動管制門之控制統一由獨立設置之管制室(不在戒護區內),以電
              動按鈕方式開啟或關閉,管制門則設置監視系統、對講設備及進出通
              知鈕。其操作程序,由進出人員於管制門前壓下進出通知鈕通知管制
              室欲進出,經管制人員透過監視系統確定進出人員身分及安全無虞時
              (必要時得透過對講設備要求進出人員說明、進行瞭解),始由管制
              室開啟管制門放行。三道中控電動管制門,不得同時有二道以上開啟
              ,以確實達成管制效果。
          三、前述原則規劃,應改善項目包括:
          (一)設置三道電動控制門。
          (二)設置相關監視系統。
          (三)設置對講設備(含通知鈕)。
          (四)設置管制室。
          (五)相關電路管線之配置等。
          四、電動管制門仍設鎖,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保管,遇電動管制門發生故
              障,經機關首長核准方取出使用。
          五、電動管制門因應各機關需要,可分成左右拉開式及旋轉門式二種型態
              ,左右拉開式可以電動控制開啟及關閉,旋轉門式似僅能控制開啟,
              關閉之控制較為麻煩,似可以於管制室設計開啟或關閉狀態顯示燈(
              如燈亮表示開啟中,燈滅表示已關閉),於要求進出人在進出後,隨
              手關閉該管制門,倘該管制門未經關閉,第二道門絕不控制開啟。
          六、管制室應注意設計安全防護設施,以避免閒雜人等得以任意進出(如
              以磁片卡管制)。
          七、各機關中控電動管制門如已施工完竣,若未符合前述規劃及設計,仍
              應儘速改善;對於是項中控電動管制門若有不明瞭之處,臺灣桃園監
              獄已依照此樣式施工完成,可逕向其詢問及觀摩。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少年矯正學校、技能訓練所、輔育院
副    本:所屬各看守所、四專設少年觀護所、矯正司三科、視察室(四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04-305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781-78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