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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決字第 0001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15 日
要  旨:
檢送「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
見通知書」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個案閱覽有關資料或
卷宗申請書」等格式
主    旨:檢送本部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製作之「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
          知書」、「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給予相
          對人陳述意見通知書」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個案閱覽
          有關資料或卷宗申請書」等格式各乙份,請  參考。

附件  一:法務部 (機關名稱) 調查事實及證據通知陳述意見書 (格式)       案號
┌────┬─────────────┬────────────────┐
│        │姓名                      │                                │
│        ├─────────────┼────────────────┤
│受通知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
│        │地址                      │                                │
├────┼─────────────┴────────────────┤
│案    由│                                                            │
├────┼──────────────────────────────┤
│詢問目的│                                                            │
├────┼───────────┬──┬───────────────┤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地點│                              │
├────┼───────────┴──┴───────────────┤
│附    記│一  受通知人得 (否) 委託他人到場,如委託他人到場請附委任書。│
│        │二  如不到場者,則‥‥‥(發通知者依規定自行填載)            │
├────┴──────────────────────────────┤
│      法              務              部 (機關名稱)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註:受通知人如為法人、團體或外國人時,姓名欄應記明名稱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
    分證統一編號欄應記明立案證號或護照號碼;地址欄應記明事務所或營業所。

附件  二:法務部 (機關名稱)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於作成行政處分前通知相
          對人陳述意見書 (格式)                                       案號
┌────┬───────┬──────────────────────┐
│        │姓名          │                                            │
│        ├───────┼──────────────────────┤
│相對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        │地址          │                                            │
├────┼───────┴────┬────┬────────────┤
│        │                        │        │                        │
│原因事實│                        │法規依據│                        │
│        │                        │        │                        │
├────┼────────────┴────┴────────────┤
│通知事項│請於接到本通知書後    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書;如未於上開期限│
│        │內提出陳述書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放棄│
│        │陳述意見之機會。 (如有法定之不提出效果或其他必要事項,應一併│
│        │敘明。                                                      │
├────┴──────────────────────────────┤
│      法      務      部 (機關名稱)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註:相對人如為法人、團體或外國人時,姓名欄應記明名稱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
    證統一編號欄應記明立案證號或護照號碼;地址欄應記明事務所或營業所。

附件  三:法務部 (機關名稱) 受理行政程序閱覽卷宗申請書 (格式)         案號
┌───┬───────┬───────────────────────┐
│      │姓名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申請人├───────┼───────────────────────┤
│      │地址          │                                              │
│      ├───────┼───────────────────────┤
│      │聯絡電話      │                                              │
├───┼───────┴───────────────────────┤
│代理人│ (請附委任書)                                                 │
├───┴────┬──────────────────────────┤
│                │                                                    │
│閱覽資料內容要旨│                                                    │
│                │                                                    │
├───┬────┴──────────────────────────┤
│用途  │                                                              │
├───┴──────┬────────────────────────┤
│                    │                                                │
│釋明閱覽之法律上利益│                                                │
│                    │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註:申請人如為法人、團體或外國人時,姓名欄應記明名稱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
    證統一編號應記明立案證號或護照號碼;地址欄應記明事務所或營業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