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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182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1 日
要  旨:
政府機關 (構) 及學校改制為公法人後,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二條所稱之
「行政機關」
主    旨:關於部分政府機關 (構) 及學校改制為公法人後,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二
          條所稱之「行政機關」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
          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五月九日九十法一字第二○二四八七九號書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條第二、三項規定:「本法所稱
              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
              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第二項) 。受託行使公
              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第三項) 。」故
              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法之機關,係採廣義說與實
              質說,並不限於行政院暨其所屬各機關,其他有具單獨法定地位之組
              織,於從事公共事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屬本法之行政機關;至於受
              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亦視為行政機關,自無
              疑義。本件所涉部分政府機關 (構) 及學校擬改制為公法人,惟其概
              念及內涵為何,  貴部來函並未說明,故有關其是否屬於本法第二條
              所稱之「行政機關」疑義乙節,仍請  貴部參酌上開說明自行就具體
              情形判斷之。
          三  另有關部分政府機關 (構) 及學校改制為公法人後,其人員之屬性為
              何、是否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等疑義,似應就各該人員任用或聘、僱用
              之法律依據個別判斷之,未可一概而論。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59 期 48-4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