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所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扶養能力及義務暨
受領九二一大地震慰問金可否自補償金扣除等疑義案之說明
主 旨:關於所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扶養能力及義
務暨受領九二一大地震慰問金可否自補償金扣除等疑義案,復請查照轉知
。
說 明:一 復貴署本 (九十) 年一月十二日檢偕文公字第○○○○二三號函。
二 本案本部同意貴署之決議,即 (一) 受領九二一大地震之慰問金不自
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扣除: (二)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
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但無需俟起訴或判決後
為之。至於未成年之罹難者有無扶養能力及義務部分,因法律並無排
除之規定,復參照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二○四一號判例所示,仍應
計算其成年時應負之扶養義務。另如本案因事涉房屋倒塌之責任歸屬
問題,對於申請補償事件如無法迅速為決定者,可酌依犯罪被害人保
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按申請人之急迫需要,核給暫時補償金,並通
知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妥適之協助,例如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
項規定,提供保證書之協助等。
三 檢附前揭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二○四一號判例全文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