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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法保字第 002712 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21 條
覆審委員會或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之申請為決定前,於申請人因犯罪行為
被害致有急迫需要者,得先為支付暫時補償金之決定。
關於暫時補償金之決定,不得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 28 條
被害人或本法第六條之人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加害人起訴請求本
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前項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者,得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出具之
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