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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人字第 0460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選舉當日下班人員延後二至三小時交卸班核實發給加班費疑義
主    旨:貴院陳報關於各監院所校自九十年起實施週休二日後,隔日制戒護人員已
          無平常日與例假日值勤之區分,即週一至週日均支領六五○元值勤費,遇
          選舉日值勤如仍支給加班費,適用上似有疑義,建議選舉當日下班人員延
          後二至三小時交卸班,並核實發給加班費,當日值勤人員准予投票後再行
          上班,惟不得支領加班費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院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桃輔人字第一○二四九號函。
          二、按本部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法九十人字第○○○七四二號函說明四:
              如逢選舉日、颱風(天災)宣布停止上班日,當日輪值之戒護人員日
              間(八時至十八時)實際在勤務崗位值勤時間支領全額之加班費,備
              勤休息按比例支領值勤費之意旨,乃逢選舉日、颱風(天災)經宣布
              停止上班日方可適用,鑑於九十年十二月一日縣、新長及立法委員選
              舉投票日係於週六放假日舉行,當日並未宣布停止上班,自無適用之
              問題;至貴院建議選舉當日下班人員延後二至三小時交卸班,並核實
              發給加班費,當日值勤人員准予投票後再行上班,惟不得支領加班費
              部分乙節,准予以延後二小時交接班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404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828-82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法人字第 113085009
  5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