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選舉當日下班人員延後二至三小時交卸班核實發給加班費疑義
主 旨:貴院陳報關於各監院所校自九十年起實施週休二日後,隔日制戒護人員已
無平常日與例假日值勤之區分,即週一至週日均支領六五○元值勤費,遇
選舉日值勤如仍支給加班費,適用上似有疑義,建議選舉當日下班人員延
後二至三小時交卸班,並核實發給加班費,當日值勤人員准予投票後再行
上班,惟不得支領加班費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院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桃輔人字第一○二四九號函。
二、按本部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法九十人字第○○○七四二號函說明四:
如逢選舉日、颱風(天災)宣布停止上班日,當日輪值之戒護人員日
間(八時至十八時)實際在勤務崗位值勤時間支領全額之加班費,備
勤休息按比例支領值勤費之意旨,乃逢選舉日、颱風(天災)經宣布
停止上班日方可適用,鑑於九十年十二月一日縣、新長及立法委員選
舉投票日係於週六放假日舉行,當日並未宣布停止上班,自無適用之
問題;至貴院建議選舉當日下班人員延後二至三小時交卸班,並核實
發給加班費,當日值勤人員准予投票後再行上班,惟不得支領加班費
部分乙節,准予以延後二小時交接班方式辦理。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法人字第 113085009
5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