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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字第 0447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7 日
要  旨:
調解委員會受理之調解案件,經調解結果不成立而予以結案後,其當事人
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調解時,調解委員會可否不予受理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轉彰化縣和美鎮公所為調解委員會受理之調解案件,經調解
          結果不成立而予以結案後,其當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調解時,調解委
          員會可否不予受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 (九○) 內中民字第九○○八六五
              五號函。
          二  按經調解結果不成立之案件,除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
              證明書。」及同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
              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等規定情事外,並未設有其他限制
              ,故如當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調解時,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
              ,為充分發揮調解制度功能,調解委員會似不宜拒絕受理,俾符疏減
              訟源之立法原意。
          三  承辦人及電話:陳薦任科員○○、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
              四九。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70 期 28-2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