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 ,應制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