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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字第 0004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7 日
要  旨:
加強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有效建立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間之聯繫網絡
與服務機制
主    旨:檢送「研商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業務會議紀錄」乙份,請惠予督導所屬加
          強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資訊,有效建立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間之聯
          繫網絡與服務機制,以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維護人民權益,促進社會
          安全。請查照。
說    明:一  為提供犯罪被害人迅速、妥適之保護,請督導所屬各警察機關依本次
              會議決議,於受理重傷害案件時,如發現有當事人符合犯罪被害人保
              護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定補償及理賠要件時,主動提供或告知
              相關資訊,並酌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當地辦事處提供必要協助。
          二  提案一有關貴署刑事警察局定期提供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資
              料乙節,應於認定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但書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時,提供個人資料,俾便該協會辦理關懷訪視相關犯罪被害
              人工作。本案為求審慎,對於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資料部分,因事涉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相關法規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請暫勿提供,本部
              將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加強與各縣市性侵害暨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保持聯繫合作。
          三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係本部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
              規定,會同內政部成立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視人力、物力及實際需要辦理下列業務:
           (一) 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 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三) 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四) 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五) 安全保護之協助。
           (六) 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
           (七) 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八) 其他之協助。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