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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法字第 000482 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29 條
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
護機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
部許可,其組織工作細目及管理辦法,除本法規定者外,由章程定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  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
二  私人或團體捐贈。
第 30 條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視人力、物力及實際需要辦理下列業務:
一  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  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三  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四  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五  安全保護之協助。
六  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
七  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八  其他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