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 護機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 部許可,其組織工作細目及管理辦法,除本法規定者外,由章程定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 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 二 私人或團體捐贈。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視人力、物力及實際需要辦理下列業務: 一 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 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三 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四 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五 安全保護之協助。 六 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 七 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八 其他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