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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保字第 0005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25 日
要  旨:
加強行使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求償權,並就目前實施現況研提改進及措施
主    旨:請督導所屬加強行使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求償權,並就目前實施現況研提具
          體改進及加強措施,於文到一個月內具報,請照辦。
說    明:一  依貴署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檢偕文公字第○○○五二○號函及同年月三
              十一日檢偕文公字第○○○五八六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犯罪被害補償金求償權之行使並建立管制制度,本部業已訂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行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
              二項及第二十七條所定求償權及保全程序作業要點」及「 (全銜) 犯
              罪被害人保護法所定檢察官行使求償權事件管制月報表」 (以下簡稱
              「求償事件管制月報表」) 乙種,請貴署轉行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遵照
              辦理。另本部並依據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求償權事件管制月報表」填
              報情形,分別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以法八十九保字第○○八九七一
              號函及同年五月二十二日以法八十九保字第○一七四六八號函提示各
              項應行改進要點,促請貴署督導所屬加強辦理在案。惟依據統計資料
              顯示,截至本 (八十九) 年六月底止,各地檢署辦理犯罪被害補償申
              請事件,其中決定補償部分計四一七件,補償金額達新台幣 (下同)
              二億零七十四萬五千元;而行使求償權事件僅二八○件,占決定補償
              件數百分之六七‧一四;其中終結者為五十四件,該求償事件中因加
              害人不明而簽准報結者占五十件,清償完畢者僅三件 (求償所得金額
              為七十六萬二千二百十六元) ;取得債權憑證者一件 (金額為二十三
              萬二千元) 。其求償所得金額亦袛占補償金額百分之○‧五○,均屬
              偏低。
          三  經審核貴署所報本 (八十九) 年五、六月份各地檢署「犯罪被害人保
              護法所定檢察官行使求償權事件管制月報表」中,仍有部分地檢署有
              下列各項缺失:(1) 對於申請補償案件為補償決定後未依規定填載於
              管制月報表;(2) 為補償決定後或支付補償金後逾三個月仍未依規定
              分案辦理;(3) 已分案但遲未進行求償;(4) 雖分案但隨即予以簽結
              ; (5)  因加害人不明而未分案。希切實督導改進。
          四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自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迄今即將屆滿二年,依同
              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之求償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為免犯罪被害補償金求償權因未積極行使,而罹於時效消滅,
              傷司法威信,造成國庫損失,希加強督導所屬檢察機關依左列事項辦
              理,以爭取績效:
            (1) 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事件一經決定補償,即應按月填載於管制月報
                表,並即分案辦理;對於已決定補償而尚未分案求償案者,應予清
                查、填報並即分案辦理。
            (2) 分案後應即進行求償事宜
            (3) 加害人不明之案件仍應分案,其經奉准暫予簽結者,仍應繼續填列
                於管制月報表,且應於簽結後三個月內重行分案,定期檢討,並於
                管制月報表中以舊受案件記載。
            (4) 申請覆議案件希於管制月報表備考欄內註明。
          五  檢發「 (全銜)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定檢察官行使求償權事件管制月
              報表」修正格式乙份,自即日起適用,本 (八十九) 年七月份求償事
              件辦理情形請按修正格式填報。

附    件:
┌───────────────────────────────────┐
│ (全銜)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定檢察官行使求償權事件管制月報表    ○年○月│
├────────────────┬────┬─────────────┤
│決定補償事件名稱案號及支付金額  │犯罪行為│    求償分案及辦理情形    │
├─┬──┬─────┬─────┤人或其他├────┬─┬─┬──┬─┤
│編│決定│決定補償  │支付補償金│依法應負│分    案│辦│所│取得│備│
│號│補償├──┬──┼──┬──┤賠償責任├──┬─┤理│得│債權│  │
│  │事件│日期│案號│日期│金額│人姓名  │日期│案│情│金│憑證│  │
│  │名稱│    │    │    │    │        │    │號│形│額│金額│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受:                件                                              │
│舊受:                件                                              │
│合計:                件                                              │
│簽准報結:            件                                              │
│清償完畢:            件,金額:      元                              │
│取得債權憑證:        件,金額:      元                              │
└───────────────────────────────────┘
填表須知:
一  本月報表,各地檢察署應於每月十日前陳報高檢署,高檢署彙整後陳報法務部。
二  本表所謂決定補償事件,指自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補償審議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
    決定支付補償金之全部事件,其名稱,如為遺屬補償金事件,一律以「○○○ (
    被害人姓名) 被害死亡遺屬申請補償案」字樣記載,如為重傷補償金事件,一律
    以「○○○ (被害人姓名) 被害重傷申請補償案」字樣記載。申請補償金之遺屬
    有數人而分別申請時,其決定補償之日期、案號及支付補償金之日期及金額,應
    併案逐一記載。
三  已決定補償,但尚未支付補償金時,支付補償金欄,請填記「未」。
四  犯罪行為人不明時,犯罪行為人或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姓名欄,請填記「不
    明」。犯罪行為人或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有數人時,其姓名均應記載。
五  求償事件分案冠字,請依法務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函發「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行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七條所定求償權及
    保全程序作業要點」之規定,分別情形冠以「求償查」、「求償假執」、「求償
    訴」、「求償上」、「求償執」之字樣。
六  求償辦理情形欄,可扼要記載其過程及進度。
七  求償若尚未有所得金額或尚未取得債權憑證,各該欄位,請填記「未」。
資料來源: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令規章彙編 (89年9月版) 141-1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