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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9)法保字第 000564 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2 條
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
前項求償權,由檢察官行使。
第一項之求償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支付補償金時,犯罪行為人
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不明者,自得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時起
算。
第 27 條
檢察官為保全第十二條求償權之行使,得對犯罪行為人或其他依法應負賠
償責任之人之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之規定於檢察官為前項行為時適用之。但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一
條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