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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矯字第 0092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3 日
要  旨:
受戒治人經報請停止戒治後,尚未出所前,因違背紀律情節重大,戒治所
之處理
主    旨:有關受戒治人經報請停止戒治後,尚未出所前,因違背紀律情節重大,戒
          治所之處理方式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依台灣台北戒治所八十八年三月四日北監守戒字第二九四四號函辦理
              。
          二、受戒治人如報請停止戒治後,尚未出所前,因違背紀律情節重大,戒
              治所經所務會議決議,認仍有留所繼續考核之必要時,在相關法令未
              修訂前,應按左列方式辦理:
          (一)戒治所即應檢具資料函知檢察署檢察官,如檢察官尚未向法院聲請
                ,請檢察官參酌是否暫緩向法院提出聲請裁定停止戒治,並將原資
                料送還戒治所。
          (二)如檢察官已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尚未裁定,請檢察官函請或告知
                法院法官,參酌是否裁定駁回停止戒治之聲請。
          (三)如法院已裁定停止戒治,請檢察官參酌是否提出抗告。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戒治所
副    本:本部檢察司、矯正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
版)第 3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