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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矯字第 009216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非現行
第 76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  訓誡。
二  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  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四  停止購買物品。
五  減少勞作金。
六  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