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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矯字第 0075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23 日
要  旨:
有關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情節重大,而規定報請撤
銷假釋者,其殘餘刑期之執行,應以更犯罪或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
節重大,其行為發生之時間,認定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
主  旨:有關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情節重大,而依同法第七
     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經報請撤銷假釋者,其殘餘刑期之執行,依刑法
     施行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前段規定,應以更犯罪或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
     項情節重大,其行為發生之時間,認定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請查
     照。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307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285-286、37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