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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矯字第 0381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受戒治人於戒治期間因另案禁止接見通信其戒治費用之收取規定
主    旨:函示關於受戒治人於戒治期間因另案禁止接見通信,其戒治費用之收取規
          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依台灣嘉義戒治所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嘉戒治教字第一一三號函辦理。
          二、台灣嘉義戒治所函報受戒治人詹○○入所執行戒治處分後,即因另案
              延續禁止接見及通信並開始戒治處遇後,其戒治費用則應依規定核算
              收取之。
          三、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受戒治人因刑事案件經
              偵審機關借提,為本案羈押者,其原執行之戒治處分中斷,於其解還
              之日接續執行。」之意旨,羈押與戒治無法同時進行;類此個案,偵
              審機關以為本案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先行中斷戒治處分之執行為
              宜。
正    本:本部所屬戒治所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會計處、矯正司(一至六科、視察室)、法務部矯正人員訓
          練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版)第 336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100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