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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矯字第 0360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20 日
要  旨:
關於貴監函報收容人在監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其報請相關等有關程
序,實務上已生疑義,究應如何處理為當
主  旨:關於貴監函報收容人在監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其報請相關等有關程
     序,實務上已生疑義,究應如何處理為當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復貴監八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花監總字第二二六四號函。
     於收容人在監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其報請相關等有關程序,實務上已
     生疑義,究應如何處理為當乙案,案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受刑
     人在監死亡應通知檢察官相驗即通知其家屬,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羈
     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被告死亡者,應即報請檢察
     官備查相驗,併將死亡證明書函報監督機關。……」依上開規定,收容人
     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者,應即報請檢察官相驗,檢察官如認
     需要,自得指揮司法警察偵查。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台北花蓮監獄
副  本:本部檢察司、矯正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32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