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貴監函報收容人在監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其報請相關等有關程
序,實務上已生疑義,究應如何處理為當
主 旨:關於貴監函報收容人在監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其報請相關等有關程
序,實務上已生疑義,究應如何處理為當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復貴監八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花監總字第二二六四號函。
於收容人在監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其報請相關等有關程序,實務上已
生疑義,究應如何處理為當乙案,案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受刑
人在監死亡應通知檢察官相驗即通知其家屬,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羈
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被告死亡者,應即報請檢察
官備查相驗,併將死亡證明書函報監督機關。……」依上開規定,收容人
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者,應即報請檢察官相驗,檢察官如認
需要,自得指揮司法警察偵查。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台北花蓮監獄
副 本:本部檢察司、矯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