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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7)法矯字第 036082 號
羈押法施行細則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90 條
被告死亡者,應即報請檢察官相驗,並將死亡證明書函報監督機關。其係 審判中羈押者,並應通知法院。 前項屍體如無家屬具領,看守所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