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修正「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及說明各乙份,請
查照轉行。
說 明:一、為應八十六年五月廿四日發布修正「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細則」第
九條、第十條條文,並針對近年各級政風機構實際辦理計畫作業情形
,檢討修正原「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一款工
作項目)、第五點、第七點條文,以增加各級政風機構規劃工作之適
用彈性,進而落實執行,以提升政風工作品質。
二、各政風機構應切實遵照前揭要點第四點原則及因素策劃適合本機關之
年度工作計畫,按月檢討執行進度;各指導層級單位並應本職責確實
審核所屬計畫作業,發揮指導功能,逐月督考所屬各項預擬規劃工作
之進程及執行情形,適時指導、考評,落實目標管理,有效提升整體
工作成效。
三、相關文號:本部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法(81)政字第一三九五二號函
暨八十五年五月廿二日法(85)政字第一二三四四號函。
正 本:總統府政風處等各一級政風機構
副 本:本部政風司第二科、第五科
附 件: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作業要點
一、為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二、各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策劃、實施、檢討之作業程序,依本要點辦
理。
三、本要點所指年度,與會計年度同(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
日止)。
四、年度工作計畫,應就左列原則及因素策劃:
(一)工作項目分為綜合規劃、防貪業務、肅貪業務、機密維護、安全維
護、政風組織與人事管理等。
(二)依照法務部政風司對機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需求。
(三)適應本機關之特性及實際狀況。
(四)針對上年度計畫之實施檢討分析其得失,作為下年度計畫改進之依
據。
五、年度工作計畫在執行期間,如遇臨時交辦或自行舉辦之重要工作,應
納入工作計畫相關項目實施,並函送法務部政風司或法務部政風司授
權之政風機構備查。
六、為貫徹年度工作之執行,各政風機構應於每年度初訂定工作計畫,年
度終辦理成果得失檢討,年終檢討以全年度實施進度為準。
七、年初之工作計畫及年終之工作成果得失檢討,應填具報告表(工作計
畫表及檢討分析表如附件一、二),分別於年度初前一個月及年度終
了一個月內送法務部政風司或法務部政風司授權之政風機構,以為業
務考成及督導之依據。
八、年度工作計畫應就左列事項,執行策畫及成果得失檢討分析:
(一)預定計畫與實際成果之比較。
(二)計畫超前或落後之原因。
(三)實施結果未符標準要求之原因。
(四)計畫實施有利因素或障礙因素之分析。
(五)提具體改進意見。
九、年度工作計畫及檢討之作為,各政風機構嚴格遵守所規定之時限,完
成作業。
一○、各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及成果檢討,無故稽延送達日期,該主管
及承辦人員,依有關獎懲規定議處。
一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