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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律字第 0408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國家賠償事件法律疑義
主    旨:關於貴部函詢有關國家賠償事件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八十七年十月廿二日鈞鈿字第八七○○一二九六六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次:
           (一) 關於本件是否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似應視銓敘
                部八十四年三月二日八四台中特四字第一一○二三○六號函就曾任
                臨時人員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認定標準為補充規定時,該
                函所稱之臨時人員是否包括軍中編制外及臨時聘雇人員而定,故宜
                由貴部函請主管機關銓敘部解釋認定之。至於貴部在處理上是否有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過失不法侵害責任,因涉及具體事實之認
                定,宜請貴部本於職權審慎衡酌之。
           (二) 關於貴部所詢有關請求權時效之起算問題,依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
                一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所稱「知有損害
                」,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規定,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
                責任之原因事實。所稱「損害發生時起」,係指無論請求權人之知
                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與否,均在所不問,純以客觀上發生損害之時
                為起算點,亦經本部八十四年六月十三日法 84 律字第一三六四九
                號函釋有案,規定甚為明確,宜由貴部究明事實後,依規定認定之
                。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