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貴部函詢有關傅○倩律師詢問新型態之汽車行銷方式是否應辦營業登
記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八十七年七月九日經 (八七) 商字第八七二一四○一九號函。
二 本件傅○倩律師代臺灣通用傳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一種新型態之
汽車行銷計劃,以類似互助會之方式與每位會員簽訂汽車買賣契約,
係屬私法上之法律關係,如其契約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亦無違背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民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參照) ,依契
約自由之原則,似非無效。至於是否應辦理公司營業登記,係屬貴部
之職掌,宜由貴部本於權責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