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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台檢決字第 0035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06 日
要  旨:
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0 條第 2  項所定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事務依說明事項予以協助
主    旨:為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事務,惠請就說明所列事項儘量予以協助,請  查照見復。
說    明:關於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案件,本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
          察署因囿於人力,係指定專人承辦,為求執行之經濟及時效,建請  大院
          所屬各地方法院亦能指定專股集中辦理此類強制執行案件(至目前已分案
          由民事執行處各股辦理者,亦請移由專股集中辦理),並儘可能依職權調
          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
正    本:司法院秘書長
副    本:所屬各級檢察署、本部矯正司、檢察司

附    件:司法院秘書長  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廿一日
                                            87  秘台廳民二字第二二八七三號
主    旨:有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事務之建議事項,本院意見如說明二,覆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八十七年十月六日法 87 檢決字第○○三五一五號函。
          二、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應依強制執行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不宜因債權人之身分而有不同之處理標準,以免遭致非議。目前各地
              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之執行案件逐年增加,負責執行之人員工作負荷甚
              重,故有關貴部建請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指定專股辦理勒戒及強制
              戒治費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本院將斟酌各地方法院人力調配
              情形酌情處理。至於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乙節,依強制執行法之規
              ,本屬債權人之義務,尤其債權人為公務機關,履行該項義務更無困
              難,且為求執行之經濟及時效,仍請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為之。
正    本:法務部
副    本:本院所屬各地方法院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
版)第 352-35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