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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7)台檢決字第 003515 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30 條
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向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
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不在此限。
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不支付前項費用時,由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檢
具單據及計算書,交由移送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免徵執行費。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非現行
第 21 條
監獄不論晝夜均應嚴密戒護,有必要時,並得檢查出入者之衣服及攜帶物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