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監獄各類受刑人管教重點參考表」乙份,請照辦。
說 明:為區分監獄各類受刑人之教化處遇內涵,彰顯個別化處遇原則之教化效果
,請確實依本表內容實施。
附 件:
監獄各類受刑人管教重點參考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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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刑 人 類 別│重 點 管 教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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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短期尚無犯罪傾向之成年│一 強化入監講習教育。 │
│ 受刑人 (刑期六個月以上│二 緩和受刑人之被拘禁感,盡力避免使其產生│
│ 五年未滿) │ 隔離社會之意識。 │
│ │三 運用諮商輔導技巧,加強個別教誨之實施。│
│ │四 協助喚起更生意願,達成收容期間自我設定│
│ │ 之目標,並加強實施釋放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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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長期疑有犯罪傾向之成│一 掌握其情緒、思想及態度之起伏變化情形。│
│ 年受刑人 (刑期五年以上│二 授以需要長時間始能嫺熟之職業訓練及教育│
│ 十年未滿) │ 。 │
│ │三 鼓勵參與機構內團體活動,加強提供一般社│
│ │ 會資訊。 │
│ │四 注意其健康管理及體力之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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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長期且有犯罪傾向之成年│一 施以嚴正之管教態度,加強戒護警備能力。│
│ 受刑人 (刑期十年以上及│二 注意其收容期間之人際交往,特別是幫派關│
│ 無期徒刑) │ 係。 │
│ │三 培養其工作意願和勞動習慣,改善其與保護│
│ │ 責任承擔者間之關係。 │
│ │四 審慎考核其日常言行表現,注意從實提報其│
│ │ 假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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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少年受刑人 │一 充分理解少年身心發展各階段之特徵,使其│
│ │ 習得適應社會所需之常識,養成遵法守法之│
│ │ 習慣。 │
│ │二 協助其取得教育與職業訓練相關資格,加強│
│ │ 實施文康體育活動,涵養活潑進取精神。 │
│ │三 致力維持其與保護責任承擔者間之良好關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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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女性受刑人 │一 安撫並穩定其情緒,助其習得與家庭生活有│
│ │ 關之知識與技能。 │
│ │二 指導其熟悉有關教養及富含生活趣味之事物│
│ │ 。 │
│ │三 注意其健康管理並致力維持其與保護責任承│
│ │ 擔者間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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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外籍受刑人 │一 加強協助其與管教人員間之意思溝通,注意│
│ │ 避免其與本國受刑人發生衝突與摩擦。 │
│ │二 指導使其理解本國文化、風俗習慣及本國國│
│ │ 民之特性,以促進服刑生活正常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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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精神障礙或身體殘疾受刑│一 熟知其精神障礙或身體疾患之症狀與特徵,│
│ 人 │ 並將治療處遇列為優先考慮事項,加強實施│
│ │ 複查並適時調整治療方式。 │
│ │二 依其症狀之改善情形適時重新將其編入一般│
│ │ 健康者處遇群,以加速恢復其適應性。 │
│ │三 事先籌劃安排其未來回歸社會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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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 受刑人之類別係依其刑期、類別、年齡、國籍及身心狀況等情形加以區│
│ │ 分。 │
│ │二 有無犯罪傾向之判定基準,除依「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有關規定詳加│
│ │ 分析研判外,並應依其有無服刑經歷、是否具有反社會性團體之屬性、│
│ │ 犯型態樣屬偶發性機會犯或習慣性計畫犯、有無藥癮或酒癮習癖等指標│
│ │ 為著眼點。 │
│ │三 所謂「反社會性團體」,係指幫派流氓、暴力團體、竊盜團體或走私集│
│明│ 團等與犯罪有親近性之組織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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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法矯字第 109040050
3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