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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矯決字第 0008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7 日
要  旨:
「監獄各類受刑人管教重點參考表」
主    旨:檢送「監獄各類受刑人管教重點參考表」乙份,請照辦。
說    明:為區分監獄各類受刑人之教化處遇內涵,彰顯個別化處遇原則之教化效果
          ,請確實依本表內容實施。
附    件:
                      監獄各類受刑人管教重點參考標準表
┌─────────────┬─────────────────────┐
│受    刑    人    類    別│重      點      管      教      內      容│
├─────────────┼─────────────────────┤
│一  短期尚無犯罪傾向之成年│一  強化入監講習教育。                    │
│    受刑人 (刑期六個月以上│二  緩和受刑人之被拘禁感,盡力避免使其產生│
│    五年未滿)             │    隔離社會之意識。                      │
│                          │三  運用諮商輔導技巧,加強個別教誨之實施。│
│                          │四  協助喚起更生意願,達成收容期間自我設定│
│                          │    之目標,並加強實施釋放前教育。        │
├─────────────┼─────────────────────┤
│二  中長期疑有犯罪傾向之成│一  掌握其情緒、思想及態度之起伏變化情形。│
│    年受刑人 (刑期五年以上│二  授以需要長時間始能嫺熟之職業訓練及教育│
│    十年未滿)             │    。                                    │
│                          │三  鼓勵參與機構內團體活動,加強提供一般社│
│                          │    會資訊。                              │
│                          │四  注意其健康管理及體力之維持。          │
├─────────────┼─────────────────────┤
│三  長期且有犯罪傾向之成年│一  施以嚴正之管教態度,加強戒護警備能力。│
│    受刑人 (刑期十年以上及│二  注意其收容期間之人際交往,特別是幫派關│
│    無期徒刑)             │    係。                                  │
│                          │三  培養其工作意願和勞動習慣,改善其與保護│
│                          │    責任承擔者間之關係。                  │
│                          │四  審慎考核其日常言行表現,注意從實提報其│
│                          │    假釋。                                │
├─────────────┼─────────────────────┤
│四  少年受刑人            │一  充分理解少年身心發展各階段之特徵,使其│
│                          │    習得適應社會所需之常識,養成遵法守法之│
│                          │    習慣。                                │
│                          │二  協助其取得教育與職業訓練相關資格,加強│
│                          │    實施文康體育活動,涵養活潑進取精神。  │
│                          │三  致力維持其與保護責任承擔者間之良好關係│
│                          │    。                                    │
├─────────────┼─────────────────────┤
│五  女性受刑人            │一  安撫並穩定其情緒,助其習得與家庭生活有│
│                          │    關之知識與技能。                      │
│                          │二  指導其熟悉有關教養及富含生活趣味之事物│
│                          │    。                                    │
│                          │三  注意其健康管理並致力維持其與保護責任承│
│                          │    擔者間之關係。                        │
├─────────────┼─────────────────────┤
│六  外籍受刑人            │一  加強協助其與管教人員間之意思溝通,注意│
│                          │    避免其與本國受刑人發生衝突與摩擦。    │
│                          │二  指導使其理解本國文化、風俗習慣及本國國│
│                          │    民之特性,以促進服刑生活正常化。      │
├─────────────┼─────────────────────┤
│七  精神障礙或身體殘疾受刑│一  熟知其精神障礙或身體疾患之症狀與特徵,│
│    人                    │    並將治療處遇列為優先考慮事項,加強實施│
│                          │    複查並適時調整治療方式。              │
│                          │二  依其症狀之改善情形適時重新將其編入一般│
│                          │    健康者處遇群,以加速恢復其適應性。    │
│                          │三  事先籌劃安排其未來回歸社會之問題。    │
├─┬───────────┴─────────────────────┤
│說│一  受刑人之類別係依其刑期、類別、年齡、國籍及身心狀況等情形加以區│
│  │    分。                                                          │
│  │二  有無犯罪傾向之判定基準,除依「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有關規定詳加│
│  │    分析研判外,並應依其有無服刑經歷、是否具有反社會性團體之屬性、│
│  │    犯型態樣屬偶發性機會犯或習慣性計畫犯、有無藥癮或酒癮習癖等指標│
│  │    為著眼點。                                                    │
│  │三  所謂「反社會性團體」,係指幫派流氓、暴力團體、竊盜團體或走私集│
│明│    團等與犯罪有親近性之組織而言。                                │
└─┴─────────────────────────────────┘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09-211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175-177、541-542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法矯字第 109040050
  3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