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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6)法矯決字第 000833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非現行
第 37 條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
予以集體、類別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民國 70 年 03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對受刑人之分類,應依其身心狀態定其戒護管理方法,性向技能定其作業
科別,知識程度定其教育班次,並按個別情形為左列之區分:
一、第一類:生理或心理欠健全者。
二、第二類:智力特別低下者。
三、第三類:道德觀念特別薄弱者。
四、第四類:不屬於前三類之情形者。
關於受刑人平時在監之起居活動,應參酌前項分類為適當之管理。此項分
類祇為監獄人員執行處遇之標準,不得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