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 予以集體、類別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對受刑人之分類,應依其身心狀態定其戒護管理方法,性向技能定其作業 科別,知識程度定其教育班次,並按個別情形為左列之區分: 一、第一類:生理或心理欠健全者。 二、第二類:智力特別低下者。 三、第三類:道德觀念特別薄弱者。 四、第四類:不屬於前三類之情形者。 關於受刑人平時在監之起居活動,應參酌前項分類為適當之管理。此項分 類祇為監獄人員執行處遇之標準,不得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