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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矯司字第 0006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23 日
要  旨:
各監院所於收容人配房、配業時,宜避免將各種收容混雜一處,並注意有
無櫳頭或房長把持勢力
主    旨:各監院所於收容人配房、配業時,宜避免長刑期與短刑期、重大暴力犯與
          一般犯、被告與受刑人混雜一處,並注意有無櫳頭或房長把持勢力、欺負
          弱小等情事,執行情形並將列為日後視察之重點,請查照。
正    本:各監院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170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6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