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監院所於收容人配房、配業時,宜避免將各種收容混雜一處,並注意有 無櫳頭或房長把持勢力
主 旨:各監院所於收容人配房、配業時,宜避免長刑期與短刑期、重大暴力犯與 一般犯、被告與受刑人混雜一處,並注意有無櫳頭或房長把持勢力、欺負 弱小等情事,執行情形並將列為日後視察之重點,請查照。 正 本:各監院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