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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律決字第 124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2 日
要  旨:
邱員於當選縣議員後宣誓就職前,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準受賄罪,
應屬貪污行為
全文內容:一  貴局八十六年四月八日八十六局考字第一一一四五號書函敬悉。
          二  依行政院七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台七十一人政參字第二四○五六號函規
              定,貪污行為係指「……公務人員於服行公務之際,就其職務有關事
              項,圖得私人 (自己或第三人) 之不正財物或利益者……。」按此一
              標準」普通刑法中有關「貪污行為」之規定有: (一) 第一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之罪 (二)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二項之罪 (三) 第一百二
              十三條之準受賄罪 (四) 第一百三十一條之圖利罪。本件邱員於當選
              縣議員後宣誓就職前,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準受賄罪,應屬上
              開所稱之貪污行為,惟此係與其民意代表職務有關之貪污行為,非有
              關中油公司職務之貪污行為。
          三  復請  查照參考。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09 期 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