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律決字第 0303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07 日
要  旨:
期間計算疑義
全文內容:一  貴局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八十六局考字第二六○七二號書函敬悉。
          二  按法令所定之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民法第五章之規定,
              民法第一百十九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
              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
              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是以,本件自八
              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算六個月,依上開規定,應以八十六年六月
              三十日為末日。
          三  復請  查照參考。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11 期 5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