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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檢字第 044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3 月 07 日
要  旨:
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辦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應切實依說明所提示之事項
辦理,檢察長並應加強督導。
主    旨:為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以維護國家形象,今後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辦理
          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應切實依說明所提示之事項辦理,檢察長並應加強督
          導。請照辦。
說    明:一  為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以遏止仿冒歪風,維護國家形象,本部曾以
              八十一年五月六日法81檢字第○六六七七號函示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
              應從嚴、從速偵辦侵害著作權、商標專用權或專利權案件,並應從重
              求刑,妥速運用強制處分權,對量刑過輕之判決,應依法上訴及審酌
              宜乎准予易科罰金,檢察長並應加強督導。
          二  茲商標法業經修正,並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有關修正後第六十二條之刑事罰則雖由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五年改為三
              年,惟檢察官辦理侵害商標專用權之刑事案件時,仍應切實依左列各
              點辦理,檢察長並應加強督導。
           (一) 於提起公訴時,應體認侵害商標權案件嚴重破壞國家形象,不利經
                濟正常發展,於起訴書內或蒞庭執行職務時,請求法院審酌案情從
                重量刑。
           (二) 對於得上訴之判決,應詳為審核,如認為有量刑過輕之不當情形,
                應依法提起上訴,以資救濟。
           (三) 該類刑事案件經裁判諭知得易科罰金時,檢察官是否准予易科,應
                本刑法第四十一條之立法精神,詳就被告之身體、教育、職業或家
                庭情況審酌執行是否顯有困難,以為准駁之依據。
          四  專利法亦經修正,並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經總統公布實施,對於
              侵害發明專利權之刑罰雖廢除自由刑而改為提高罰金刑,惟檢察官辦
              理侵害專利權之刑事案件亦應瞭解專利法修正之立法本旨及侵害專利
              權犯罪對國家不利之影響,積極妥適辦理此類案件,並於起訴時,在
              起訴書內或蒞庭執行職務時,請求法院審酌案情,從重量刑,以期有
              效遏止侵害專利權之不法情事。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66 期 5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