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如遇受刑人返家奔喪時,除年齡逾七十歲、行動不便者應免施用戒具外,
輕刑犯亦得免予施用
主 旨:為順應民意並兼顧戒護安全,嗣後貴監遇受刑人返家奔喪時,除年齡逾七
十歲、行動不便者應免施用戒具外,輕刑犯亦得免予施用,請查照。
說 明:前揭輕刑犯係指徒刑未滿一年之初犯受刑人,入監執行二月後經考核行狀
善良無左列各款之情形者:
一、有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各款情形。
二、有脫逃紀錄(含軍中)。
三、有另案於偵查、審理中。
四、有感訓處分待執行。
五、有其他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精神異常情緒不穩定。
七、社會關係複雜素行不良。
八、其他安全顧慮。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法矯字第 109040029
0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