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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監字第 245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11 月 11 日
要  旨:
如遇受刑人返家奔喪時,除年齡逾七十歲、行動不便者應免施用戒具外,
輕刑犯亦得免予施用
主    旨:為順應民意並兼顧戒護安全,嗣後貴監遇受刑人返家奔喪時,除年齡逾七
          十歲、行動不便者應免施用戒具外,輕刑犯亦得免予施用,請查照。
說    明:前揭輕刑犯係指徒刑未滿一年之初犯受刑人,入監執行二月後經考核行狀
          善良無左列各款之情形者:
          一、有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各款情形。
          二、有脫逃紀錄(含軍中)。
          三、有另案於偵查、審理中。
          四、有感訓處分待執行。
          五、有其他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精神異常情緒不穩定。
          七、社會關係複雜素行不良。
          八、其他安全顧慮。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99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87-68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法矯字第 109040029
  0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