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管理人員使用攜帶之警棍或槍械,以左列事項發生時為限: 一、受刑人對於他人身體為強暴或將施強暴之脅迫時。 二、受刑人持有足供施強暴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 三、受刑人聚眾騷擾時。 四、以強暴、劫奪受刑人或幫助受刑人為強暴或脫逃時。 五、圖謀脫逃而拒捕,或不服制止而脫逃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