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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3)法監字第 24504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24 條
監獄管理人員使用攜帶之警棍或槍械,以左列事項發生時為限:
一、受刑人對於他人身體為強暴或將施強暴之脅迫時。
二、受刑人持有足供施強暴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
三、受刑人聚眾騷擾時。
四、以強暴、劫奪受刑人或幫助受刑人為強暴或脫逃時。
五、圖謀脫逃而拒捕,或不服制止而脫逃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