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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188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9 月 06 日
要  旨:
關於南投縣第十次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主席聯誼暨業務研討會建議「修正鄉
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法院受理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均須檢附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乙案
主    旨:關於南投縣第十次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主席聯誼暨業務研討會建議「修正鄉
          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法院受理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均須檢附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廳八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八二民四字第二六六六五號函。
          二  按鄉鎮市調解制度之精神,在於本諸雙方當事人之合意進行調解達成
              協議,以化解紛爭,促進和諧,各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法院受理
              民事事件及告訴及論之刑事案件均須檢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則形同
              強制調解,除不符合現行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外,亦
              與上述鄉鎮市調解制度之精神有所違背。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60 期 84-8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