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063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4 月 02 日
要  旨:
定有期限之永佃權存續期間屆滿時,有無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定有期限之永佃權存續期間屆滿時,有無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
          疑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台 (82) 內地字第八二○三三九九號函
              。
          二  按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永佃權之設定,定有期限者,
              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因定有期限之永佃權與「永佃」
              之意義不符故視為租賃。本件於土地登記簿上載有存續期間之永佃權
              ,依上所述,既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則民法第四百五十
              一條自有其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5 期 6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