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稱永佃權者,謂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 永佃權之設定,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