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採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廠商遲延交貨,應如何計罰逾
期罰款
主 旨:貴署函詢有關採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廠商遲延交貨,
應如何計罰逾期罰款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衛署秘字第八一七九七五三號函。
二 關於來函所詢各項問題,本部意見如次:
(一) 按民法第三百十六條規定:「定有清債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
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本案
貴署採購疫苗,第一批疫苗八十萬劑原訂八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前交
貨,若貴署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廠商提前交貨,似無不可。
(二) 債務人原則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惟依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規定,
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
內,分期給付。又,若給付物為可分且債權人自願受領一部清償,
於受領範圍內發生清償之效力 (史尚寬先生著債法總論第七四三頁
參照) 。本案給付標的物之性質屬可分給付,而依貴署來函所述,
廠商為因應貴署預防接種業務之需,提早將第一批疫苗八十萬劑中
之六十萬劑交貨。如貴署已自願受領,當於受領範圍內發生清償之
效力。
(三) 按採購疫苗合約書第十條罰則約定:「乙方若未依交貨驗收日期完
成交貨,按每逾一日罰逾期部分價款千之三計算」。本案第一批疫
苗八十萬劑,廠商已提前交驗六十萬劑,另二十萬劑則遲延交貨,
如貴署就六十萬劑部分已自願受領,依合約規定,自僅得就逾期遲
延部分二十萬劑之總價千分之三按日計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