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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00944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316 條
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
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
第 318 條
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
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前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