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 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
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 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前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