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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086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
要  旨:
關於臺灣省屏東縣恆春鎮調解委員會主席聲請以臺灣省政府所訂「臺灣省
各縣市政府暨鄉鎮縣轄市區公所調解行政實施要點」等二點第三項後段規
定,有關調解委員之改聘任期,與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條規定任期相牴觸
部分,應予修正
主    旨:關於臺灣省屏東縣恆春鎮調解委員會主席陳○等人聲請以臺灣省政府所訂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暨鄉鎮縣轄市區公所調解行政實施要點」等二點第三
          項後段規定,有關調解委員之改聘任期,與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條規定任
          期相牴觸部分,應予修正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台 (81) 內民字第八一○三六六○號
              函。
          二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條規定:「調解委員會委員………送請鄉、鎮
              、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聘任,任期三年………。」其所謂「任期三年」
              ,應係指每次調解委員會委員經民意機關同意後聘任時起算三年而言
              。至於「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暨鄉鎮縣轄市區公所調解行政實施要點」
              第二點第三項後段規定是否應予修正,宜由訂頒機關自行審酌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45 期 48 頁